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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于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为泽大二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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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形成扶养关系能否继承遗产

继女要求分割遗产 因与继父未形成扶养关系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平湖法院 发布日期:2015-11-02 点击:83

 案情回顾:

 王某与前夫李某在1990年育有一女,取名李某某,1998年李某死亡。2000年,王某与被继承人周某(周某前妻因车祸身亡,两人生育一女周某某)结婚。2013年,周某死亡,且未立遗嘱,后王某、李某某与周某某因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而起诉至平湖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周某结婚后,李某某与周某系继父女关系,但李某某在王某与周某结婚后并未在一起生活,而是在10岁后与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至成年,双方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法院驳回了李某某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该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继女若要继承继父的遗产,则必须和继父形成扶养关系,判断标准也即为,双方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继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是否由继父母承担,继父母有无尽到照顾、抚养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因在其母亲与周某结婚后,实际并未与继父周某共同生活,甚至户口亦未随母亲迁移,法院认为其与继父周某未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其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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