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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于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为泽大二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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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不够怎么办

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可变吗?

作者:平湖法院 发布日期:2015-11-25 点击:131

案情回顾:陈正和徐菲于1995年结婚,1997年生下女儿文文。2005年,陈正和徐菲协议离婚,考虑到当时的收入情况,双方约定女儿文文随徐菲生活,抚养费全部由徐菲负担。

2014年,文文因患病花去12万元医疗费,使得徐菲的经济变得非常困难。今年1月,徐菲以女儿文文的名义将陈正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正支付文文每月抚养费800元至文文独立生活止。

平湖法院经审理后,结合陈正的收入情况及现在的物价水平,判决陈正每月负担文文抚养费600元至文文独立生活止。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虽然陈正和徐菲在离婚时约定文文的抚养费均由徐菲负担,但由于生活状况和收入情况的变化,以及文文生病医治、升入高中等原因,徐菲已无力独自负担文文的生活学习所需,且陈正又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负担文文的抚养费,因此文文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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