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8-6838-9927

您所在的位置: 平湖律师专业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于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为泽大二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叶凤律师

手机号码:18868389927

邮箱地址:1413430093@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1611284602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建工大厦B座东梯9楼

成功案例

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揭开了婚姻“契约”本质的面纱   

(二) 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拓展了婚姻“离异”自由的空间   

(三) 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回应了婚姻“司法”实践的呼唤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契约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3、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没有主观过错。新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为“无过错方”。如果受害人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以上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重婚  这里的“重婚”就是过错一方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7]重婚是对婚姻契约的最严重违反,它使原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重婚又使无过错一方陷入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新婚姻法在“总则”中,有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其实对“包二奶”、“养情妇”或“纳妾”等行为明确说了“不”。还有一条宣言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其实在倡导“以德治家”,建设“德治家庭”,[8]但一方如果无视这一倡导,与他人同居,同样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事由。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已成为困扰许多婚姻家庭的一大突出问题。近年来,完善立法以惩治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新婚姻法多层次、多角度对家庭暴力作了规制。其中,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种损害赔偿情形。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凡是夫妻一方有类似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事实上,新婚姻法列举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这几种情形,与该法在“总则”中首次增加的四个“禁止性规定”是相对应的。[9]因为夫妻任何一方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都有可能导致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从而也就为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提供了基础性或前提性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868389927

联系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建工大厦B座东梯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