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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于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为泽大二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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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叶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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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刑事律师:敲诈勒索罪怎么判

敲诈勒索罪

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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