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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于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为泽大二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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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叶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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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讨薪——如何通过法律援助调解处理讨薪问题

吴某某讨薪案

[案件详情]

2016314日,吴某某因与平湖市某箱包有限公司的劳资纠纷一事前来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吴某某于201439日被箱包公司聘任为车间主任。双方除签订劳动合同外,另附条件,即由吴某某担任车间主任一职,条件是做满一年,否则在最后一个月工资扣除。吴某某当即同意,并拿到了6000元进厂工资补助。在吴某某任职5个月左右时,箱包公司以吴某某不适合车间主任岗位为由停止其车间主任一职,并与吴某某协商同意其担任技术科做样包工作,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2015315日至2016314日。吴某某于2015817日与箱包公司解除该合同,在结算工资时,箱包厂以吴某某未做满车间主任一年为由,扣除其7月、8月总共一个半月的工资约6800左右,并留底工资228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3个月经济补偿金。后吴某某多次向箱包公司讨要均未果。经新埭镇劳动部门调解,箱包公司同意补偿3000元并且打到了吴某某的账户,但吴某某并未同意,因为是公司要求其离任车间主任一职,进而导致其未做满一年,而且扣除其一个半月工资的做法也不合理。故而前来寻求法律援助。

[处理经过]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吴某某的援助请求后,仔细审查了材料。根据吴某某的身份信息显示,吴某某已到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故吴某某和箱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是劳务合同,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解除该合同并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要求补偿3个月经济补偿金。法律援助以讨薪的名义受理了该案,帮助其讨回扣除3000元补偿后的一个半月工资,约3750元。

考虑到诉讼时间以及诉讼成本,本着缓和矛盾解决矛盾的原则,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首先联系了箱包公司的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做调解工作。经了解,由于吴某某多次讨要工资,甚至采取将自己反锁在公司办公室的激烈行为,导致报警,最后暴力开锁破坏了大门,激化矛盾,并且公司认为吴某某只做了半年不到的车间主任,进厂补助应发一半,即3000元,加上后面补偿的3000元应该已经抵偿所扣工资,故公司不愿意再赔偿。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了吴某某,将情况向她说明,剖析案情,帮助当事人找到调解的切入点,让其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权衡利弊,降低诉讼风险,从而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吴某某也因此事身心疲惫,因而放弃起诉的请求,希望我们援助中心能够帮忙与箱包公司协商,尽快解决,能要回多少是多少。

工作人员又联系箱包公司负责人,站在箱包公司的角度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了减轻诉讼负担,也让这件拖了半年多的矛盾彻底解决,耐心进行调解。最后,箱包公司愿意补偿,但要扣除因吴某某反锁而破坏的门的修理费一千多,最后补偿吴某某1000元。吴某某也同意该补偿,这个案件到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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